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50號
TPDV,108,重勞訴,50,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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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維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5月20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17,472,930元,原應徵上訴之裁判費248,736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暫免徵收165,824元(計算式:248,736元×2/3=165,824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第二審徵裁判費82,912元(計算
式:248,736元-165,824元=8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另第一審暫免徵收之82,912元及
第二審暫免徵收之165,824元,合計248,736元(計算式:82,912
元+165,824元=248,736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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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聯想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