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54號
TPDV,108,訴,954,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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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郭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判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歐元1萬4705元,以起訴時 之匯率計算,相當於新臺幣52萬4527元(計算式:1萬4705 元×35.67=52萬4527元),非新臺幣54萬4527元,本件判決 主文第4項被告反供擔保之金額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故本院 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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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