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3號
TPDV,108,訴,573,202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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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文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明薰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87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超過新臺幣(下同)75萬9,55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87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66萬9,550元及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應予撤銷。」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9,5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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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