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78號
原 告 文金藍
訴訟代理人 尹燕興
被 告 蔡承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2段園上園社區住戶, 伊配偶甲○○則為同路段園頂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伊於民國10 7年5月12日參加園頂社區所舉辦之母親節慶祝會,聽聞在場 市議員提及園頂社區旁橋下迴轉道應設置單、雙向道之議題 ,伊建議應設置雙向道,並表示設置單向道將阻擋園上園社 區進出(下稱系爭發言)。詎園頂社區姓名年籍不詳之住戶 竟將前開過程錄影檔案擷取伊發言片段後製成影片,被告並 於系爭發言影片註記「因為這樣子的話我們園上園完全出不 來了」字樣(下稱系爭影片),並於107年8月4日以LINE通 訊軟體將系爭影片上傳至「快樂的園頂社區」LINE群組(下 稱系爭群組)並儲存於群組記事本中。伊知悉後於系爭群組 留言要求被告撤下系爭影片,被告不僅未予撤回,甚而於伊 留言後,意圖侮辱伊,而於系爭群組上傳淫穢之大便咖啡機 影片(下稱系爭咖啡機影片)。被告上開所為已侵害伊名譽 ,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 賠償責任並回復伊名譽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萬元。㈡被告應撤除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 之系爭影片。㈢被告須於「快樂的園頂社區」、「園頂和平 新群組」及臉書社團「園頂社區住戶聯誼會」群組內張貼如 附件所示道歉文,並置頂保留6個月不得撤除。㈣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影片並非伊所製作,且系爭影片上之文字皆 為原告之發言,亦為中性之用字遣詞,伊僅將系爭影片置於 系爭群組之記事本中,此屬客觀事實之描述,以供其他住戶 知悉原告支持設置雙向道,原告之名譽並未因此遭受侵害。
後原告於系爭群組留言要求伊撤下系爭影片,伊認系爭影片 係於公開場合所拍攝,且與事實相符,故不同意撤下系爭影 片,並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以表達不同意原告之言論,並結 束該話題,此屬伊之言論自由,而未侵害原告名譽等語為辯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經查:㈠原告於107年5月12日參加園頂社區母親節慶祝會, 因在場市議員提及園頂社區旁橋下迴轉道應設置單、雙向道 議題,原告為系爭發言,建議應設置雙向道,並表示設置單 向道將阻擋園上園社區之出路。㈡被告於107年8月4日將系爭 影片上傳並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且於原告發言後緊接 著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等事實,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 面截圖、光碟一片及其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97頁 、第159-183頁),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製作、上傳系爭影片至系爭群組,復上傳系爭 咖啡機影片至系爭群組,皆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被告應賠 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撤下系爭影片並張貼道 歉啟事,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而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 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 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 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 亦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侵害肖像權之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有違法 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賠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 則,就其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加以衡量, 並審酌其有無超過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之情事,視其客 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被告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並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 本內,已侵害原告名譽,查:
1、被告固承認上傳並將系爭影片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 惟抗辯系爭影片並非其所製作,而原告固舉被告之臉書頁 面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85頁),主張被告之職業為新 聞主編,故系爭影片應為其被告所製作云云,惟原告僅以 被告之職業即推認系爭影片為被告所製作,純屬臆測之詞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影片確實為被告所製作,況且, 原告起訴狀內已自陳:「不詳住戶將上開慶祝會過程之錄 影檔案,截取原告發言之片段,附以加註…字樣之錄影片 段…被告明知該影片係為片段截錄…並儲存在前開群組記事 本內…」(見本院卷第9頁),是以原告主張系爭影片為被 告所製作,即非可採。
2、而被告固承認其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系爭群組供人閱覽,惟 系爭影片既屬原告系爭發言過程及內容之紀錄,且原告亦 不爭執系爭影片內所附加之文字為其發言之內容(見本院 卷第82頁),堪認系爭影片應屬客觀事實之描述,而無原 告所指變造之情,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上傳系爭影片 至系爭群組並置放於記事本後,原告之社會評價因而減損 ,況原告與住戶等於圓頂社區母親節慶祝會討論迴轉道設 置議題,將影響圓頂、園上園2社區之利益,系爭發言內 容既屬原告對於上開社區公共事務之意見,則被告將系爭 影片上傳於系爭群組,置放於記事簿供人閱覽,藉此匯集 不同意見,經由多方討論形成共識,亦難認原告之社會評 價將因此而有所貶抑。是以被告抗辯其將系爭影片放置於 系爭群組群組記事本內,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堪以採 信。
(三)原告又主張被告在系爭群組其發言之後,緊接著上傳系爭 咖啡機影片,系爭咖啡機影片屬淫穢、色情之影片,被告 侵害已其名譽云云,查:
1、原告於系爭群組要求被告刪除系爭影片,否則將對被告提 起妨礙肖像權之訴訟,復留言表示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所 保障之權利,被告即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於系爭群組之過 程,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群組留言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 159-173頁)。又系爭咖啡機影片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 為:影片播放時間00:00,有一咖啡機,前貼有一人蹲立 背向觀看者之圖片,該人臀部下方對準咖啡機咖啡出口, 影片播放時間00:01至00:21,咖啡機開始運作,咖啡自咖 啡出口流出,並伴隨著屁聲與笑聲直到影片結束等情,此
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4頁)。 2、依兩造間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於系爭群組留言,以系 爭影片侵害其肖像權為由,要求被告刪除系爭影片,被告 不同意,方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又系爭影片並無變造之 情,而屬客觀事實之描述,所載內容亦屬原告對於社區公 共事務之意見,已如前所述,則被告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系 爭群組並置放於記事簿,供人閱覽,依其目的難認有濫用 原告肖像權之情。據此,被告抗辯當時係認為系爭影片與 客觀事實並無不符,且其內容屬於社區公共事務,應讓住 戶知悉原告所持之意見,以促進討論,故將系爭影片上傳 並置放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並未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因 而未同意原告強硬要求刪除系爭影片,且對於原告要求刪 除系爭影片之言論不同意,為表達其意見,並欲結束此話 題,方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至系爭群組等情,應為可採。 而被告於原告之留言後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縱屬嘲諷戲 謔、尖酸刻薄,然並無原告所指淫穢、色情之情事,衡情 仍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之範疇,況且,原告亦未舉證 原告之社會評價因此有所貶抑,原告主張被告上傳系爭咖 啡機影片,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亦難認可取。 (四)復參以原告以相同事實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以上傳系爭咖啡機影片 部分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系爭影片並非被告所製作、系 爭影片內容為原告自己之發言且屬可受公評等理由為不起 訴處分(案列:108年度偵字第3526號,下稱系爭偵案) ,經原告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原檢察官偵 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案 列: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083號)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 系爭偵案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堪以認定,亦徵被告抗辯其 未侵害原告名譽,堪以採信。
(五)據此,原告主張被告製作並上傳系爭影片及系爭咖啡機影 片至系爭群組,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 、撤除系爭影片,及張貼道歉文以回復其名譽等節,均屬 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撤 除放置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之系爭影片並於「快樂的園頂社 區」、「園頂和平新群組」及臉書社團「園頂社區住戶聯誼 會」群組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 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本人丙○○先前於群組張貼之內容,有損乙○○小姐之名譽,為此聲明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