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29號
TPDV,108,訴,3629,202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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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9號
原 告 趙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秀岱
訴訟代理人 林昱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臺灣銀行敦化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 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 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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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