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85號
TPDV,108,訴,308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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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
聲 請 人 李偉琪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王順河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致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原告王順河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致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4 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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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