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21號
TPDV,108,訴,1721,202006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植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6,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植肌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