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被 上訴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人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
萬9,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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