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宥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家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108年家財簡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77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起訴時聲明屬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是本件應徵收二審裁判費用為8,100元,扣 除已繳金額1,000元,尚有7,100元未據繳納,茲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