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13號
TPDV,108,家訴,13,20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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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馬兆民
訴訟代理人 楊念慈律師
龍毓梅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被 告 馬秀玲(Show-Lin Chow)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馬秀麗(Shirly M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馬秀珍(Show-Chen M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被 告 馬秀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M樓(下稱 M樓),惟該M樓究否屬獨立建物,抑或為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一樓房屋之一部,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 第15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判決結果而定,又兩造均為該案之 當事人,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或生裁判矛盾,本院認於 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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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