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蘭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宣正嵩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宣正嵩(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宣正嵩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宣正嵩於民國98年3 月10日經警列為 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 項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2 、3 項、第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三、經查,失蹤人宣正嵩於98年3 月10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 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個人資料列印畫面、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憑,而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查無失蹤 人之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等情,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 在卷,又失蹤人無入出境、在監或在押、勞保相關資料等情 ,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局Web IR查詢結果為證,又失蹤人尚 存之最近親屬即其妹劉宣雲經本院通知逾期未表示意見,而 失蹤人經本院於108年12月20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並於108年12月23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 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 事事件法第159 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