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34號
TPDV,108,亡,134,2020061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月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雷衍寶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雷衍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雷衍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雷衍寶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5 年1月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爰聲請對其為死 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健保 投保資料等件為證,堪可認定為真。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5年1月4日 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時,已逾91歲,計算至108年1月4日止 ,失蹤屆滿3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