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柯玉珠、林仁宏
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569,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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