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118號
TPDV,107,重訴,1118,2020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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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麗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允寧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汶慧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6月1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
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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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