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9年4月
9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萬5,254元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
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8萬4,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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