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45號
TPDV,106,建,345,2020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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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妙閭
訴訟代理人 洪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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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