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29號
TPDM,109,附民,22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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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魏啟民
被 告 郭錦城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錦城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 7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郭錦城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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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