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9年度,3號
TPDM,109,選訴,3,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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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懷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佟建華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莊垣漳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沈斌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蔣明霞


選任辯護人 黃敏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選偵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懷、佟建華、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林懷、佟建華、莊垣漳沈斌、 蔣明霞(下稱被告5人)雖均否認犯行,惟經證人許祖銘



夏靈芝、鄧明、伍曉芬劉仙青、鄭家林、廖俊蓮、魯瑞、 胡桂英、王敏、廖金香孫玉梅陳素華姚細君、蘇文 隆、林正義、游芷潔、周崑鈺郭世忠、朱作順、范宏瑋次郎、張皓鈞、謝遠斌、潘志揚、楊膺錡、蔡宗穎呂昱辰黃智緯黃柏維劉霽瑜李明勝等人證述明確,並有「 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文宣 暨動員大會登記表、臺胞返臺優惠機票登記表、2019年長沙 地區臺胞返鄉投票返臺機票優惠名單、被告何建華持用之行 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內對話截圖暨語音訊息譯文、被 告林懷持用之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傳送之電子檔及 對話截圖、被告沈斌、蔣明霞、張國君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 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上開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內 「微信」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資料存卷可考,足認被告5人 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嫌疑重大,參以被告5人於本院 訊問時之供述可知,被告林懷、佟建華、莊垣漳沈斌均在 大陸地區工作,且其等於偵查中遭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 分前,多數時間均係在海外,被告沈斌、蔣明霞均有親人在 大陸地區,且被告蔣明霞近年時常前往大陸地區照料其親人 ,足徵被告5人於海外均有建立相當之經濟與社會網絡關係 之能力,若其等不願配合到庭接受審判,即有逃匿出境並在 海外生活而滯留不歸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5人所涉係法定 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所涉罪責非輕,有因本案面臨較重刑 責而有滯留海外未歸之可能性,又審酌訴訟程序係屬動態進 行,本案亦尚未完成審理程序,若未限制被告5人出境、出 海,仍有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情事發生時,潛逃 不歸之可能性及疑慮,勢將影響刑事案件審判之進行,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5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 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另依比例原則權衡,對被 告5人限制出境、出海,固使被告5人出入國境權益受有影響 ,然此與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採取限制出境、 出海以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強制處分手段,已 屬對居住或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並未逾越必要程 度,與比例原則無違,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 公益考量,本院認被告5人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 裁定被告5人自109年6月1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 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 署執行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93條之3第2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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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