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97號
TPDM,109,訴,29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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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號
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亓辰華


選任辯護人 梅玉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亓辰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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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