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74號
TPDM,109,訴,27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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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健豪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
吳尚道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042號),聲
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健豪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健豪參與詐騙集團時間尚短 ,與未到案共犯並不熟識,且被告智識能力不足,自無勾串 共犯之虞,又已坦承犯行,應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 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 ,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規定,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 考量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之證人即共犯張○瑞,已調查完畢 ,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再聲請傳喚證人,僅餘就辯 護人聲請調查之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一節待鑑定完 成,則依目前審理進度,無事實或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於羈押 期間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被告聲請解除對其之禁止接 見、通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公訴檢察官雖以本案尚有共犯「弘哥」、「MONKEY」未到 案,而認應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於本院訊問 、準備及審理程序,均對起訴事實予以坦承,並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訊問時已明確指證「弘哥」、「MONKEY」等共犯之 參與行為(偵卷第34-37、39-41、49、290、328-332、354- 356頁),且指認其等照片(偵卷第43、45、51、53頁), 尚就偵查中所述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偵卷第356、359 頁)。是即使共犯未到案,亦難認被告與共犯間會相互勾串



而有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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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