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宗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各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自民國107年7月24日開始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