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28號
TPDM,109,聲,1028,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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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8號
109年度聲字第1029號
109年度聲字第1030號
109年度聲字第1031號
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傑民
聲 請 人 羅偉昌



洪麗如



何一勤


黃鴻港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建達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
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各所有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羅偉昌洪麗如、何一勤、黃鴻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 處)前經搜索扣得聲請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徽公司 )、羅偉昌洪麗如、何一勤、黃鴻港(下分稱姓名,合稱 聲請人)各自所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嗣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吳建達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2180號、12915號),至聲請人羅偉昌、何一勤 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而聲請人百徽公司、洪麗如黃鴻港則未經檢察官列 為被告。因聲請人各自所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與本案並 無關聯,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請求 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 ,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 扣押之,同法第317 條亦規定甚明。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 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 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 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 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具體發展 、事實調查結果,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6 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市調處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一至五所示處所執行搜索,並分別查扣 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此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處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680號卷第73至88頁、第99至111頁、第1 53至16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無客觀事證足資 認定聲請人羅偉昌、何一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第3款內線交易罪嫌,而以108年度偵字第2180號對該2人 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09年4月17日為 駁回處分確定,此有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另聲請人 百徽公司、洪麗如黃鴻港則均未經列為刑事被告。嗣被告 吳建達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罪 嫌,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80號、12915號提起公訴, 並將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檢送本院,此有本院109年度刑保 字第931號(下稱本院931號清單)、第933號(下稱本院933 號清單)、第934號(下稱本院934號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可 參(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
㈢、依卷存事證,尚難認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係被告吳建達所 有,且均非屬違禁物,又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亦 認無須將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引為證據(見109年度金訴 字第11號卷第140頁),據此,為顧及當事人財產權之保障 ,認附表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應均無須留存。從而,聲請 人各自聲請發還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為有理由,均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表一百徽公司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私募認股合約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01 2 保密契約書、採購合約、委託採購合作合約、共同合作事業暨保密同意書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02 3 百徽公司第9屆第16次董事會議議程暨附件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03 4 百徽公司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暨附件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0 5 百徽公司第9屆第12至14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暨附件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1 6 百徽公司第9屆第16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函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2 7 百徽公司及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合作意向書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3 8 百徽公司及青田電動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間合作意向書等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4 9 客戶往來電子郵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5 10 客戶往來電子郵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6 11 百徽公司座位表 1張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7 12 青田電動車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8 13 電動車投資相關文件 1份 百徽公司 本院931號清單019
附表二羅偉昌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羅偉昌電腦資料拷貝光碟 1片 羅偉昌 本院931號清單020 2 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1支 羅偉昌 本院931號清單021 3 羅偉昌LINE通訊對話資料拷貝光碟 1片 羅偉昌 本院931號清單022
附表三洪麗如部分:
(扣得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6)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1支 洪麗如 本院933號清單001
附表四何一勤部分:
(編號1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2扣得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9樓)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何一勤電腦資料拷貝光碟 1片 何一勤 本院931號清單004 2 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1支 何一勤 本院934號清單001
附表五黃鴻港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ASU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1支 黃鴻港 本院931號清單005 2 HTC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1支 黃鴻港 本院931號清單006 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2本 黃鴻港 本院931號清單007 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2本 黃鴻港 本院931號清單008 5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帳號845A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黃鴻港 本院931號清單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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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田電動車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田電動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