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程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陳緒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 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