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9年度,3號
TPDM,109,智訴,3,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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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陽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景彬



選任辯護人 張紹斌律師
江帝範律師
李冠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
偵字第44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罪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0 9 年6 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8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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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陽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