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 任
辯 護 人 吳謹斌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八六號及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五號、
第四五三一號、第四六0八號、第五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戊○○係基隆市○○街六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下簡基隆關稅局)打字員,因其 夫朱擇龍(已死亡)於民國六十八年至七十二年間罹患癌症,為負擔鉅額醫藥費 用及家計,遂在其服務之基隆關稅局內召集民間互助會以為支應,惟因負擔過鉅 ,漸感捉襟見肘,乃以會養會方式勉力應付,迨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八十五年十 二月一日及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戊○○復自任會首,在基隆關稅局內先後召集甲 ○○、丙○○、乙○○等人各成立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及一萬元(八十七年七 月一日會)之民間互助會各乙組(如附表一、二、十三所示),連會首各為一百 一十一會、一百一十一會、五十四會,約定會期分別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八 十九年五月一日止,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及八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止,均採內標制,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在 基隆關稅局內餐廳開標乙次,每逢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過年各再加標一次。詎 戊○○在沈重之經濟壓力下,財務週轉困難,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利用部分會員未實際參加標會,或委託其處理互助 會事宜之機會,除冒用周美玉、朱伊任、周愛玉等人名義各參加如附表一、二、 十三所示之互助會各乙會外,復於附表一、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在標會地點, 連續偽造如附表所示活會會員名義之標單,填載其姓名及冒標金額參予投標,並 均以最高標金得標,使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各活會會款,分別向活會員詐 取如附表一、二、十三所示之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會員及活會會員;戊○ ○復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八十五年一月一日、八十五年三 月一日、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八十五年九月一日、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八十六 年七月一日、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先後 參加陳淑娟、楊銀蘭、何沛瓊、施淑娟、沈卿美等所召集如附表三至十二所示之 民間互助會各乙會,並利用各會首及會員對其之信任,並委託其理標會事宜之機 會,除冒用附表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林美梅、朱伊任、周素美、 陳惠珠、劉家豪、朱伊俐等人名義參加乙會外(各如附表三、四、七至十一所載 ),並在基隆關稅局內,連續於附表三至十一所示之時間,偽造各該活會會員名
義之標單,偽填該活會員姓名及標金參予投標,均以最高標金得標,致使各該互 助會會首陷於錯誤,於向各會員收取會款後先後交付戊○○,共計詐得如附表三 至十二所列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各互助會會首及被冒名及冒標之會員,嗣於八十 八年五月間戊○○宣佈倒會,各互助會會員發覺上情,始知受騙,計詐得會款共 計一千九百八十一萬八千六百十元。
二、案經告訴人甲○○訴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下簡稱海 調處)及偵、理中坦承不諱(見第三七八六號偵查卷第九頁反面至第十頁、第四 五三一號偵查卷第十二頁反面至第十三頁反面、第四六0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 反面、第三十頁、海調處卷第一頁至第四頁、原審卷第十二頁及反面、第一三0 頁反面至第一三一頁、第一九八頁至第一九九頁反面、第二二二頁至第二二五頁 反面、本院卷第一五二頁至第一五四頁、第一七0頁反面至第一七一頁反面), 核與告訴人甲○○、丙○○、乙○○、丁○○等人指述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何 沛瓊、黃金霞、陳淑娟、施淑娟、沈卿美、楊銀蘭證述屬實,並有互助會單十二 紙及被告製作之冒標明細二紙、互助會狀況清表乙份在卷可資佐証,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其犯罪之証明。又被告戊○○在其所製作之互助會狀況 清表內,載明其係在其所召集之附表一互助會內冒用王惠宗名義冒標乙會,復未 冒標陳玉霜該會,於附表二之互助會曾冒標施淑娟乙會,未冒標王惠宗、朱伊任 、陳惠貞三會云云,然其於原審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庭訊時已改供其於附表一之 互助會,並未冒標王惠宗該會,而有冒標陳玉霜乙會,於附表二之互助會則有冒 標王惠宗、朱伊任、陳惠貞三會,而未冒標施淑娟該會,嗣於同年九月三日原審 庭訊時,則復提出其冒標該二會之明細二份,載明該二會冒名參加及冒標時間、 金額等情形,亦載明其於附表一之互助會,並未冒標王惠宗該會,另有冒標陳玉 霜乙會,於附表二之互助會則有冒標王惠宗、朱伊任、陳惠貞三會,而未冒標施 淑娟該會,與於原審前供相符,再參諸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載各次實際冒標紀錄 之會單乙紙上亦為相同之紀錄(見第三七八六號偵查卷第三頁),顯被告提出之 互助會狀況清表上所載之內容有部分錯誤,應以被告在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庭 訊時所提出之冒標明細所載為可採。又被告冒標附表一至十三所示各會時,除冒 標附表一周美玉乙會、附表二周愛玉乙會時僅在標單上偽填冒標金額外,其餘所 冒標之各會,則均在標單上偽填被冒標會員姓名及金額等情,亦經被告戊○○於 本院調查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五二頁及反面);至被告於本院調查之初及 其辯護人所具之答辯狀內,均翻異前供改謂會員林美娥、高美珠、陳惠貞、林英 、何沛瓊、周太太、王永斌、張金蘭、美梅、美玉等人部分係借標而非冒標等語 ,然被告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調查時,已坦承各該會係冒標而借標, 並詳實陳述其冒標周太太、王永斌、張金蘭、美梅、美玉等人會款之時間及冒標 金額(見本院卷第一七一頁及反面),顯見前開會款部分應係被告所冒標而借標 甚明,併此敘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丶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係依習慣表示其會員願出息,參與競標會款之証明,屬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被告戊○○除冒名部分會名義參加如附表
所示之互助會,復偽造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會員名義之標單(周美玉、周愛玉部 分則僅偽填金額外,餘均偽填姓名及金額)後持行使冒標,於以最高金額得標後 ,再向各互助會活會會員或其他會首詐取得標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 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丶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其於標單上偽造被冒標會員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向各活會會員詐收會款,係 一行為觸犯相同之數詐欺罪名,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又先後多次為詐欺取財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冒標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各會款部 分起訴,惟該部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所犯罪証明確,依法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漏未就被告冒標 附表十三所示各會員會款部分予以論究,顯有疏漏,又被告冒標周美玉、周愛玉 會款時均在標單偽填冒標金額冒標,其冒標朱伊俐會款時,亦在標單上偽填姓名 及冒標金額,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明在卷,原審認被告冒標該三會時,未偽 造標單,尚有違誤。本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並請求予以緩刑宣告, 陳詞據以指摘原判決失當,固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漏未就被告冒標 附表十三部分併予論究,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 ,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紀錄及其品性、犯 罪之動機係因為負擔沈重之家計而以會養會、手段、受害之對象甚多、金額龐大 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清償部分欠款等一切情 狀,與原審同量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示懲。至被告雖以其因先夫罹患癌症,及 負擔家針繁重,致利用以會養會方式並冒標會款,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以退休 金及盡一切所能與被害人和解,並清償部分金額,請求予以緩刑云云,惟查被告 冒標會款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冒標金額高達一千九百八十一萬八千六百十元, 被害會員及會首人數眾多,使渠等平日攢聚所得一夕空,對社會基層經濟危害甚 鉅,本院認不宜予以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四、被告冒標時所偽造之標單,於冒標後已經被告丟棄,業已滅失,亦經被告於本院 陳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丶第二百十條丶第二百 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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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
│,採內標制,每月一日、十五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餐廳開標,每年端午節、中秋節│
│及農曆過年再加標一次,含會首共計一百一十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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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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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87.01.15 │ 880 │ 296640 │ 冒標 │
│ │ │ │ │ │ │
│2 │楊銀蘭│ 86.02.01 │ 800 │ 394800 │ 冒標 │
│ │ │ │ │ │ │
│3 │楊銀蘭│ 86.10.15 │ 800 │ 319200 │ 冒標 │
│ │ │ │ │ │ │
│4 │何沛瓊│ 86.07.15 │ 950 │ 332100 │ 冒標 │
│ │ │ │ │ │ │
│5 │黃敏燕│ 86.11.15 │ 950 │ 303750 │ 冒標 │
│ │ │ │ │ │ │
│6 │林美娥│ 87.10.01 │ 550 │ 235850 │ 冒標 │
│ │ │ │ │ │ │
│7 │陳玉霜│ 85.05.01 │ 920 │ 444720 │ 冒標 │
│ │ │ │ │ │ │
│8 │張秀英│ 85.12.15 │ 1120 │ 372480 │ 冒標 │
│ │ │ │ │ │ │
│9 │林英明│ 85.08.01 │ 1050 │ 406850 │ 冒標 │
│ │ │ │ │ │ │
│ │乙○○│ 85.09.20 │ 960 │ 408040 │ 冒標 │
│ │ │ │ │ │ │
│ │周美玉│ 85.09.15 │ 1000 │ 404000 │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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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冒標詐得金額:(五000-標息)×實際繳交會款尚屬活會之會員數。 │
│ 合計共詐得金額共三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三十元。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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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採內標制,每月一│
│日、十五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餐廳開標,每年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過年再加標一│
│次,含會首共計一百一十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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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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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惠宗│ 88.03,15 │ 550 │ 275900 │ 冒標 │
│ │ │ │ │ │ │
│2 │丙○○│ 86.02.05 │ 1200 │ 410400 │ 冒標 │
│ │ │ │ │ │ │
│3 │丙○○│ 86.05.01 │ 1200 │ 395200 │ 冒標 │
│ │ │ │ │ │ │
│4 │林美娥│ 87.04.15 │ 850 │ 344450 │ 冒標 │
│ │ │ │ │ │ │
│5 │朱伊任│ 86.07.15 │ 1100 │ 390000 │ 冒名 │
│ │ │ │ │ │ │
│6 │乙○○│ 86.01.15 │ 1050 │ 430550 │ 冒標 │
│ │ │ │ │ │ │
│7 │乙○○│ 86.04.01 │ 1100 │ 409500 │ 冒標 │
│ │ │ │ │ │ │
│8 │周愛玉│ 85.12.15 │ 1120 │ 388000 │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 │ │ │ │
│9 │高美珠│ 88.01.15 │ 750 │ 280500 │ 冒標 │
│ │ │ │ │ │ │
│ │林秀女│ 87.03.15 │ 920 │ 342720 │ 冒標 │
│ │ │ │ │ │ │
│ │丁○○│ 87.09.15 │ 1070 │ 290820 │ 冒標 │
│ │ │ │ │ │ │
│ │陳惠貞│ 87.06.10 │ 1050 │ 316000 │ 冒標 │
│ │ │ │ │ │ │
│ │林英明│ 86.06.01 │ 1000 │ 412000 │ 冒標 │
│ │ │ │ │ │ │
│ │何沛瓊│ 87.01.01 │ 860 │ 368460 │ 冒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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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冒標詐得金額:(五000-標息)×實際繳交會款尚屬活會之會員數。 │
│ 合計共詐得金額五百零五萬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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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何沛瓊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採內標制,每月發薪│
│前一日及十四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年一月九日、四月九日、七月九日、十│
│月九日均加標一次,含會首共計一百一十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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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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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 87.07.09 │ 800 │ 484400 │ 冒標 │
│ │ │ │ │ │ │
│2 │陳惠貞│ 86.10.15 │ 1100 │ 437800 │ 冒標 │
│ │ │ │ │ │ │
│3 │林英明│ 86.12.01 │ 1120 │ 439120 │ 冒標 │
│ │ │ │ │ │ │
│4 │李金定│ 87.05.15 │ 920 │ 470880 │ 冒標 │
│ │ │ │ │ │ │
│5 │林美娥│ 87.02.01 │ 940 │ 461640 │ 冒標 │
│ │ │ │ │ │ │
│6 │王宏文│ 86.08.01 │ 900 │ 452800 │ 冒標 │
│ │ │ │ │ │ │
│7 │林美梅│ 86.08.15 │ 950 │ 448350 │ 冒名參加並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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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詐得金額三百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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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何沛瓊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會期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採內標制,每月│
│發薪前一日及十四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年一月九日、四月九日、七月九日│
│、十月十九日加標一次,含會首共計一百一十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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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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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伊任│ 86.09.15 │ 1100 │ 434500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 │ │ │ │ │
│2 │朱伊俐│ 87.03.15 │ 950 │ 46355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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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詐得金額八十九萬八千零五十元 │
└───────────────────────────────────┘
附表五:何沛瓊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發薪│
│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年春節、中秋節、端午節均各加標一次,含會首│
│共計五十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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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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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瑞德│八十七年端五節│ 1800 │ 472800 │ 冒標 │
│ │ │ │ │ │ │
│2 │蔡本源│87.11.01 │ 1850 │ 483050 │ 冒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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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詐得金額九十五萬五千八百五十元 │
└───────────────────────────────────┘
附表六:楊銀蘭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採內標制,每月發│
│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年端午節、春節、中秋節均各加標一次,含會│
│首共計六十一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丙○○│ 85.02.01 │ 620 │ 263420 │ 冒標 │
│ │ │ │ │ │ │
│2 │林美娥│ 85.12.01 │ 760 │ 265040 │ 冒標 │
│ │ │ │ │ │ │
│3 │朱伊任│ 85.05,01 │ 670 │ 263150 │ 冒標 │
├──┴───┴───────┴────┴──────┴────────┤
│ 共計詐得金額七十九萬一千六百十元 │
└───────────────────────────────────┘
附表七:楊銀蘭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五千元,採內標制,每月發│
│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年端午節、春節、中秋節均各加標一次,含會│
│首共計六十一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林美梅│ 85.04.01 │ 630 │ 262830 │冒名參加並冒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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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沈卿美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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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
│十五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逢四月一日、八月一日、十二月一日各加標一次│
│,含會首共計六十一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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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寶珠│ 86.04.15 │ 2200 │ 472400 │ 冒標 │
│ │ │ │ │ │ │
│2 │周素美│ 85.10.15 │ 2150 │ 490350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 共計詐得金額九十六萬二千七百五十元 │
└───────────────────────────────────┘
附表九:陳淑娟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 │
│發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逢過年加標一次,含會首共計六十一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陳惠珠│ 84.11.01 │ 2000 │ 486000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附表十:陳淑娟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 │
│發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逢春節、中秋、端午各加標一次,含會首 │
│共計六十七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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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劉家豪│ 85.12.01 │ 2100 │ 525600 │冒名參加並冒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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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施淑娟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 │
│發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逢春節、中秋、端午各加標一次,含會首 │
│共計六十一 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朱伊俐│ 87.09.01 │ 1900 │ 479800 │冒名參加並冒標該│
│ │ │ │ │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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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黃金霞擔任會首所召集之互助會
┌───────────────────────────────────┐
│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元,採內標制,每月 │
│發薪前一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開標,每逢過年、五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各加標一│
│次,含會首共計六十一 會。 │
├──┬───┬───────┬────┬──────┬────────┤
│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
│1 │丁○○│ 88.02.01 │ 2000 │ 502000 │何沛瓊將其所參加│
│ │ │ │ │ │之乙會讓與戊○○│
│ │會單上│ │ │ │,戊○○再將該會│
│ │原為何│ │ │ │讓與丁○○,嗣未│
│ │沛瓊 │ │ │ │經賴某之同意,以│
│ │ │ │ │ │其名義直標詐取會│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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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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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止,每會新台幣 (下同) 一萬│
│元,採內標制,每月一日、十五日在基隆關稅局內餐廳開標,每年端午節、中秋│
│及節農曆過年再加標一次,含會首共計五十四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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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標 會 日 期│標息(元)│詐 得 金 額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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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 梅│ 87.07.01 │ 1800 │ 426400 │ 冒名參加並冒標│
│ │ │ │ │ │ │
│2 │美 玉│ 87.11.01 │ 1800 │ 360800 │ 同上 │
│ │ │ │ │ │ │
│3 │周太太│ 87.12.01 │ 1800 │ 344400 │ 同上 │
│ │ │ │ │ │ │
│4 │王永斌│ 87.12.15 │ 1800 │ 336200 │ 同上 │
│ │ │ │ │ │ │
│5 │張金蘭│ 88.01.01 │ 1800 │ 32800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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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冒標詐得金額:(一0000-標息)×實際繳交會款尚屬活會之會員數,│
│ 合計共詐得金額共一百七十八萬五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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