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982號
TPDM,109,審附民,982,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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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82號
原 告 吳明理
被 告 梁永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梁永杰被訴傷害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556號),經 原告吳明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傷害 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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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