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09年度,17號
TPDM,109,審簡上附民,17,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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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葉又達
張茗菲
葉致寬
葉致宏
被 告 曾滙閎

曾晴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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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