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049號
TPDM,109,審易,1049,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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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伯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伯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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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