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76號
TPDM,109,單禁沒,27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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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崙(原名陳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915號、107年度緩字第13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83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民國107年5月8日確定,109年5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1瓶(驗餘淨重0.5717 公克瓶)、吸食器1支(聲請意旨誤載為玻璃球吸食器,應 予更正),均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 認無訛。惟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字第883號卷第8至1 3、16、18、49、52至53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客 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包裹附表編號1所 示毒品之包裝瓶1個,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法將殘留 於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包裝瓶



、吸食器,各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 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1瓶(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1個) 毛重11.4430公克,淨重0.5750公克,取樣0.003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5717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吸食器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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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