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64號
TPDM,109,單禁沒,264,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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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弼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66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弼強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 度毒偵字第6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 1 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規定,以107 年度毒偵字 第6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次查,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1 組係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乙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 見毒偵字卷第7至9頁、第43至44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蒐證 照片4 張附卷可考(見毒偵字卷第15至17頁、第20至21頁) 。末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7 年1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60頁),因該吸食器 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悉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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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