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崇佑(原名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12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8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為法所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 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 主 文年度台上字 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郭崇佑(原名郭○○)於民國107年3月7日或翌日 之晚間8、9時,在○北市○○區○○○路00號○○○旅館房間內,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3月9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 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白色 透明結晶塊1包,該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5月15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執行卷 宗無誤。被告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含包裝 袋1只,驗前淨重0.7220公克,驗餘淨重0.7218公克),經 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卷第50 頁)。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英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