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賴莉芳
被 告 易楷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03號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易楷盛被訴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賴莉芳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