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辛鴻森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楊蔡蓂葦
楊蔡蓂萱
林琨胤
林耿安
林順科
譚淑貞
周裕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榮輝
邱雪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殺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殺人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