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258號
TCDA,109,交,25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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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58號
原   告 王麗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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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