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林冰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鴻廣告事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9年1月20日│13,100元 │AB0095943 │ │
│ │司鄭淑真 │台中分行 │ │ │ │ │
├──┼─────────┼─────────┼──────┼──────┼──────┼──┤
│002 │中鴻廣告事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9年1月20日│27,504元 │AB0095946 │ │
│ │司鄭淑真 │台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