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大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力鋼股份有限公司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108年11月30 │394,236元 │ZG8119461 │ │
│ │坤成 │權分行 │日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