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1號
TCDV,109,金,11,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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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謝明忠 
      謝孟修 
      謝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
  、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
  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
  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
  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
  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
  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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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