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人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謝明忠
謝孟修
謝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
、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
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
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
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
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
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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