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83號
TCDV,109,重訴,383,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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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   告 白筱鈴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55億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27,522,0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 5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 1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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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