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59號
TCDV,109,重訴,359,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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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白筱鈴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222,000元。該裁定已 於109年5月24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參。原 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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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