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48號
TCDV,109,重訴,348,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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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玟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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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