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龔周明
温承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清泗、林饒秀、林茂盛、林茂龍、林
清水、林淑玲、陳素珠、陳建明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
就再審被告廖清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
985元,就再審被告林饒秀、林茂盛、林茂龍、林清水、林淑玲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16,570元,就再審被告陳素珠、陳建明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47,630元,合計為5,614,18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56,638元,再審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