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17號
TCDV,109,訴,717,2020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范志賓


被   告 楊詩培
      楊謹鴻
      楊舒婷
      張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鎮羽精機有限公司(下稱鎮羽公司)於民 國95年11月30日向伊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務金融 貸款使用,並由張麗玉擔任連帶保證人。然鎮羽公司自96年 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9年2月19日止共積欠新 臺幣(下同)1,680,249元,伊就此已取得執行名義(下稱 系爭債務),張麗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訴外人即張麗玉之母張王桂雲於101年3月9日死亡,張 麗玉並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自屬張王桂雲之繼承人, 嗣張麗玉於101年6月22日死亡,故張麗玉之遺產自包含其繼 承張王桂雲之遺產即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同段579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被告楊詩培、楊謹 鴻、楊舒婷張麗玉之繼承人,渠等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 權,自繼承張麗玉對於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及系爭債務。然 被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竟分別於101年11月28日、103



年3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贈與及買賣予被告張麗 華,被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既無力清償系爭債務,渠 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致伊無從就系爭債務受償,自屬詐害債權。 爰請求撤銷被告間101年11月28日、103年3月24日就系爭不 動產所為之贈與及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 行為等語。
三、經查,原告另主張其與鎮羽公司、訴外人即鎮羽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楊彰富張麗玉簽立之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並 起訴請求被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清償系爭債務,現為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事件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被 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於系爭事件則以:張麗玉並未簽 立連帶保證書擔保系爭債務,該簽名為楊彰富所偽造,且渠 等雖繼承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然已因本院102年度家親 聲字第767號裁定准許處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以支付生活 及教育費用,實際上並無繼承遺產可言等語,資為抗辯(見 本院訴字第586號卷第100頁至第104頁),業經本院調取上 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原告主張張麗玉為系爭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而被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繼承系爭不 動產應有部分及系爭債務,並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有 詐害債權之舉,是張麗玉有無簽立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 ,攸關張麗玉是否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自屬被告楊詩培楊謹鴻楊舒婷有無繼承系爭債務之先決要件。另被告楊詩 培、楊謹鴻楊舒婷答辯並無繼承系爭不動產,此亦屬本件 詐害債權之前提,足認系爭事件之重要爭點,均屬本件之先 決問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586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