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許宗龍
被 告 寬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霖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7,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