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90號
TCDV,109,訴,209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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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被   告 黃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1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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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