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1號
原 告 林宗憲
被 告 唐立鑫即唐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號,有被告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原告 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顯 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