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49號
TCDV,109,訴,1749,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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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馬鈺瑩 
      馬威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柳家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具狀抗辯伊已搬遷並設籍 於「雲林縣○○市○○○○街0號」,認本院無管轄權而聲 請移送管轄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為證,本件原告並未主張 兩造有以臺中市作為債務履行地之合意,所以依卷內既有事 證,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徵諸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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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