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伯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獻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68,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256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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