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華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娥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良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杰
被 告 呂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52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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