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4號
TCDV,109,補,143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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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華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娥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良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杰 
被   告 呂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52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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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