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02號
TCDV,109,補,1402,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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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陳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昱樺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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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