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鳳蓮發支付
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7917號),惟被告高鳳蓮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
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8,35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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